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3)案號:98年重附民字第33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先前對其他38名自然人及4名法人
主張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分別請求給付新台幣七億八千五百萬元、五十七億元、
一百億八千萬元、五十三億三千五百萬元、八億七千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元、
二十七億六千零九十萬元、九億七千四百九十六萬二千零二元、三億五千萬元及其利
息等;今接獲該公司追加本公司為被告。
4.處理過程:將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有關前項追加本公司為被告乙事,本公司均依
規定辦理公告並陳報主管機關,並已委請專業律師針對此案內容予以研究相關爭議,
初步研判此案民事部分目前尚未進入實體程序,故對本公司之經營、股東權益、消費
大眾權益及證券價格應無不良影響。本公司亦將視法院審理情形與案件進度對本公司
可能造成之影響,於本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予投資大眾了解。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