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93/02/16
3.報導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認為本行制定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中第十二條前段所載:「除本契約規定各
條款外,凡貴行各項章則及銀行公會所訂現在或將來一切規章,借
款人(受給付人)、立約人及保證人均願遵守。」,係要求借款人
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行為,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顯失公平
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
為.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經查,公平交易委員會據以認
定本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個案,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間成立,
而本行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間修正本行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含其他約定事項)」時,業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導正原則,
將前開不確定概括條款刪除,嗣後成立之契約業無公平交易委員
會認定違法之條款存在,且本行自成立迄今,未曾引用該條款令立
約人遵守較不利之交易條件,日後更不會主張業經刪除之條款。
6.因應措施:本行現行之契據係遵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制定,不會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發生,更不會持經刪除之條款令舊客戶遵守較不
利之交易條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