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2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02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號彰化銀行臺北大樓13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總經理報告本公司98年度營業概況。
2.常駐監察人報告本公司98年度決算查核經過。
3.銀行法第25條宣導報告。
4.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請承認案。
2.本公司98年度盈餘分派,請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章程修訂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04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1.提案股東資格:本次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者。
2.提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包括案由、相關說明及標點符號)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3.受理期間:99年3月29日起至99年4月7日止(以99年4月7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
理處所者為準)。
4.受理處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號2樓
秘書處股務科)。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
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
會」)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
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銀行法民國97年12月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
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而未超過15%者,應自修正
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金管會申報。但原持股比率超過10%者,於第一次擬增加
持股時,應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請參考銀行法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