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2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伍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暫定按面額
6.發行期間: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10.承銷方式:採詢價圈購對外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除依轉換辦法轉換或贖回賣回外,餘到期時按債券面額
以現金一次還本。
17.賣回條件:
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知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
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本公司對本轉換公司債之收回權: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集中市
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
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
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
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
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債券面額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
餘額低於伍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
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
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
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
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價格,以現金收回
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
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確定發行條件,
經證券主管機管核准後,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