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轉投資洛杉磯國賓大飯店與美味全建設開發公司。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美國加州中部聯邦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美國加州中部聯邦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CV90-6626-RMT (Mcx)號、北院錦九十二執正字第四二七三七號。
2.事實發生日:93/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民國七十七年間與美國加州之味全建設公司(以下簡稱
加州味全公司)共同籌組建造美國洛杉磯國賓大飯店(以下簡稱該飯店),原訂於民國七十
八年間完工,然因加州味全公司承包之建造工程瑕疵與不良等,造成違約,致該飯店工
程停工。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託律師代表本公司及該飯店於美國進行向加州味全公司索償損害,
包括承包契約之違約,怠忽履約及管理,違反信託責任等訴訟程序,是項有關訴訟於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美國加州中部聯邦地方法院西
元二○○一年五月三十日CV90-6626-RMT (Mcx)號第二修正民事確定判決命被告黃輝雄及
黃照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本公司)美金7,237,087.2元及自西元一九九○年十月五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被告黃照雄應給付原告美金3,000,000元、被告黃輝雄應給付原
告美金210,000元部分,准在中華民國為強制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民國七十九年間確定該飯店無繼續經營價值且遭
法院拍賣,經加州銀行承購,抵押借款亦告抵銷,至此該飯店股東權益已為負數,且已
無可供營業財產,故本公司於當年度將投資金額全數轉列投資損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為此等訴訟案均已
提存63,400,000元之可轉讓定存單,以為聲請及執行對相關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