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1/21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因應本公司前於99年1月8日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
幣參仟捌佰貳拾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作業進行,本公司擬修正各次發行之債
券發行辦法原定之保證銀行,將之替換為新聯合授信案之保證銀行,並免除原有保證銀
行於該債券發行辦法下之保證債務。另就各次發行之公司債受託契約、代理公司債還本
付息合約及履行公司債保證義務契約,就各該合約相關條文下本公司應將各該期應付本
金匯付至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之時點,由還本日之前一營業日,修改為還本日當日。並預
定在99年2月8日於本公司召集各次國內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認定參與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之基準日: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