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02
2.發生緣由:公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為除權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股東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為
配股配息之除權除息基準日,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四日至七月二十八日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
二、本次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每
仟股計可配發八十股,並配發每股現金
股利新台幣0.8元,預定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五日發放現金股利,凡持有本公司
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
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
,俾可享受配股配息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