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15
2.公司名稱: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總管理處財務單位於進行帳務查核作業時發覺部分帳務內容有異,
並會同本公司稽核全面清查,發現南區營運處出納蔡宜臻,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陸
續挪用公司資金,依據自行清查的結果,金額約新台幣4千6百萬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對於有關蔡員民刑事責任,亦已委由相關單位處理中,本公司將
盡全力減少對公司的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經評估此事件對公司之營運不致產生重
大影響。
2.本公司將針對相關作業做進一步的評估與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