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百貨)、
相對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易購)。
法院及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017號。
2.事實發生日:100/10/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茲因得易購之前違法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聲請假處分有線電視廣告專用頻道之使用
權,致使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已付費所取得之廣告專用頻道遭得易購無償使用,為此,本
公司及森森百貨乃依法積極對得易購提出給付使用廣告專用頻道費用及請求損害賠償等
各項訴訟。
二、其中,對得易購無償使用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澎湖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業經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判
決,得易購應給付森森百貨新台幣41,590,889元,森森百貨並得供擔保進行假執行(其
他系統頻道及損害賠償之訴訟,尚在進行中),森森百貨為確保債權得以清償,乃供擔
保聲請對得易購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債權、溢繳之裁判費、214件商標、土地及建
物等不動產、以及機器設備等動產進行假執行,現已獲台北地方法院先對得易購所有之
中信、中信敦南分行、永豐、合作金庫等四銀行內之存款帳戶進行扣押,禁止得易購處
分,待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並會再陸續進行其他資產之扣押,以確保有效填補森
森百貨之債權。
4.處理過程:森森百貨均依法進行相關訴訟以確保公司權益,並會積極配合法院後續之強
制執行等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將增加森森百貨新台幣41,590,889元之收入。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