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8/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易購)前對本公司及遠富國際(股)
公司(以下稱遠富)取得台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假處分裁定(針對台灣寬頻約70
萬戶案),經本公司及遠富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19號
裁定,命得易購之假處分擔保金應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與遠富公
司得提供2.2億元整擔保金後,撤銷假處分,三方均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
抗字第927號裁定有關得易購及遠富之部分確定,本公司與得易購部份則發回高院更審,
經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一)字第41號更審裁定,仍維持原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19號
裁定內容,本公司與得易購均就更審裁定提出再抗告。今接獲最高法院100台民主三字
第742號通知書,通知最高法院以100年台抗字第611號裁定將本公司及得易購之再抗告
均予駁回,故本案假處分裁定已告確定。
4.處理過程:因通知書只有主文通知,故將於收受裁定書後,視判決內容再行因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因本公司前已提供反擔保金撤銷執行在案,
故本件並不影響森森百貨U-Life之播出。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