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本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2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
心)於去(99)年10月間以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及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等刑事案件為
由,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主張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有
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等之董事職務,法院
於100年1月25日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訟,雖經投保中心提起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仍
於今日宣判駁回投保中心之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視投保中心是否上訴,而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