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一)字第41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易購)之前對本公司及遠富國際
(股)公司(以下稱遠富)取得台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假處分裁定(針對台灣寬頻
約70萬戶案),經本公司及遠富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
第119號裁定,命得易購之假處分擔保金應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及
遠富公司得提供2.2億元整擔保金後,撤銷假處分,三方均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99年
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得易購及遠富之部分確定,而本公司之再抗告有理由發回更審,現
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更(一)字第41號裁定,抗告駁回,得易購之擔保金仍應提高為新台
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以2.2億元整擔保,得撤銷假處分。
4.處理過程:查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即確認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並非與得易購簽署
協議書之當事人,惟高等法院更審裁定理由,卻僅以得易購釋明其與遠富公司有頻道租
賃契約,故如遠富將系爭頻道提供予本公司,將影響得易購的權利云云,惟依契約債之
相對性原則,縱使退萬步言,遠富與得易購間縱使有頻道租賃存在,亦不影響本公司
與遠富間頻道合約之有效性及合法性,故該裁定顯有違誤,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再抗告,
以維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本件不影響森森百貨U-Life之播出,因本公
司之前已提供反擔保金在案。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除依法提出再抗告外,對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將適時
依法追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