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 重大訊息 - 說明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之前對本公司所為台灣寬頻約70 萬收視戶之假處分及供擔保等部分更審案之裁定結果。

股票代號:2614 東森
發布時間:2011-05-12
主旨:說明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之前對本公司所為台灣寬頻約70 萬收視戶之假處分及供擔保等部分更審案之裁定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一)字第41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易購)之前對本公司及遠富國際 (股)公司(以下稱遠富)取得台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假處分裁定(針對台灣寬頻 約70萬戶案),經本公司及遠富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 第119號裁定,命得易購之假處分擔保金應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及 遠富公司得提供2.2億元整擔保金後,撤銷假處分,三方均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99年 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得易購及遠富之部分確定,而本公司之再抗告有理由發回更審,現 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更(一)字第41號裁定,抗告駁回,得易購之擔保金仍應提高為新台 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以2.2億元整擔保,得撤銷假處分。 4.處理過程:查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即確認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並非與得易購簽署 協議書之當事人,惟高等法院更審裁定理由,卻僅以得易購釋明其與遠富公司有頻道租 賃契約,故如遠富將系爭頻道提供予本公司,將影響得易購的權利云云,惟依契約債之 相對性原則,縱使退萬步言,遠富與得易購間縱使有頻道租賃存在,亦不影響本公司 與遠富間頻道合約之有效性及合法性,故該裁定顯有違誤,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再抗告, 以維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本件不影響森森百貨U-Life之播出,因本公 司之前已提供反擔保金在案。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除依法提出再抗告外,對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將適時 依法追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