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最高法院100年台再字第30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5/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基隆港務局間雙重管理費爭議事件,前因基隆港務局
對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之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以99台再字第8號判
決廢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判決及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9號判
決,將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而本公司不服最高法院99台再字第8號判決,乃對該
再審判決再提起再審,今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100台民主七字第491號通知書,以100年
台再字第30號裁定駁回本公司所提再審之訴。
4.處理過程:因通知書只有主文通知,故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視判決內容再行因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茲因發回更審部分,尚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故本件駁回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