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東森得易購(股)公司、被告:東森國際(股)公司,森森百貨(股)公司及二家公司之
負責人共計4人。
法院及案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6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之前片面以本公司及
森森百貨斷然斷訊蓋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有線電視法第26條已遭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裁處,以及使得易購喪失數百萬收視戶為由,而取得台北地方法院命本案訴訟
判決確定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不得以任何方式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系統
台所營之頻道為任何足以妨害得易購訊號播送行為之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假處分。
當時本公司除對假處分提起抗告外,並要求法院命得易購應提起本案訴訟,在得易購
提出本案訴訟後,經法院核定本件確定之訟標的價額應為24億9626萬7123元,台北地
院隨即於開庭時命得易購應於5日內補繳1769萬7382元裁判費,惟得易購逾期仍未補繳,
故遭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得易購所提之本案訴訟。
4.處理過程:按本件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早經最高法院於
99年6月3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廢棄確定,故本案自始即無得易購所稱本
公司及森森百貨違法蓋台等情事,且得易購對自己所提本案訴訟,居然不依法繳納裁判
費,而任憑法院裁定駁回其訴,更足證,得易購早已明知自己無勝訴之可能,竟又徒耗
司法資源,一再利用假處分程序達到箝制合法業者及獲取不正利益之不法目的。本公司
及森森百貨將積極對得易購追訴其應負之一切民刑事責任。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將積極對得易購追訴其應負之一切民刑事責任
。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