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本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4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
心)於去(99)年10月間以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及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等刑事案件為
由,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主張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有
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等之董事職務,經法
院開庭詳實調查後,以原告起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投保中心所提本件解任董事之訴。
4.處理過程:上開99年度訴字第4604號判決之細節及後續處理事宜,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書後再行研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