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及森森
百貨(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710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於99年7月29日再次以
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以下稱森森百貨)違反東森集團所屬
之得易購股權出售予新加坡匯亞基金集團(下稱匯亞基金集團)時,所簽定股份移轉協
議書第8.4條之競業禁止義務,而向法院聲請上開三人不得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
28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所營頻道或區域內從事或投資電視購物業等之假處分,經台北地
方法院於99年12月8日裁定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假處分聲請,得易購又提起抗告,現仍經
台灣高等法院再以上開三人並非售股之當事人,且授權書並無出現王令麟承諾競業禁止
之約定等理由,而明確認定並無假處分必要而裁定駁回得易購之抗告。
4.處理過程:查得易購就上開爭議已提出二件假處分之聲請,其中民國99年1月初以非法
蓋台誤導法院而取得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之假處分裁定,早已經最高法院於99年6月4日以
99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嗣又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行聲請,故在法院
開庭調查時,本公司均當庭一一駁斥得易購之主張,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得易購依法雖仍得提起再抗告,但事證明確,相信法院仍將會駁回
其再抗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得易購不但濫行訴訟,藐視法院,更是浪費司法資源至極,本公司等將保
留對得易購之一切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