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及中廣新聞之電子報等
2.報導日期:100/01/18
3.報導內容:東森得易購及東森國際兩家購物台為頻道蓋台對簿公堂,台北地院宣判雙方均
無罪事。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件係因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得易購)
及梁馬利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以下稱森森百貨)與得易購間電視購物廣告專用
頻道爭議,梁馬利及得易購一再以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及主張不擇手段地攻擊,汙衊本公
司與森森百貨,本公司及森森百貨為捍衛公司及維護投資大眾之權益,不得不於99年1月
11日及2月1日刊登新聞及1月11日召開記者會,予以澄清事實,並正視聽,詎梁馬利及得
易購竟就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自衛自辯之行為,對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
廖尚文與森森百貨及其總經理李登科等,於99年2月間提出妨害名譽、信用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之自訴,經過台北地院將近1年之審理後,終於證明本公司等所述俱屬事實,得易購
與系統台間確實已經無合約存在,森森百貨依合約在系統台播出購物節目並非梁馬利所
誣稱之蓋台,故判決本公司及董事長王令麟等5人均無罪。
6.因應措施:有關判決細節及後續處理事宜,將於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至於得易購及梁馬利於99年1月初刊登廣告及誣指本公司及森森百貨
等以「流氓集團,流氓手段蓋台」等,本公司董事長王令麟及森森百貨等為釐清事實,以
保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於99年1月底對得易購及梁馬利提出涉嫌妨害名譽及違反公平交
易法等乙案,尚在台北地院審理中,尚未宣判,併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