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再抗告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99年度取字第3952號、台北地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
2347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1/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下稱森森百貨)前因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
易購)對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取得北院99年度執全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之執行(中嘉等250
萬收視戶)而提供3千萬元之反擔保金,因得易購取得之假處分裁定已經最高法院廢棄
確定,且3千萬元反擔保金亦經法院裁定准予返還確定,故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已取回所
提存之3千萬元反擔保金。
(2)另本公司針對台灣寬頻約70萬收視戶所提存之2.2億元之反擔保金,因得易購未依
裁定補提擔保金至1.4億元,故台北地院以100年1月3日98司執全2347號裁定駁回該公
司之前對本公司所為假處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暨其異議。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儘快依法聲請法院返還2.2億元之反擔保金,俟裁定確定後即可
取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反擔保金之取回將有利公司資金運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