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遠富國際(股)公司、東森得易購(股)公司、
文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99/1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得易購(股)公司(下稱得易購)之前對本公司及遠富國際(股)
公司(以下稱遠富公司)取得台北地院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假處分裁定(針對台灣寬
頻約70萬戶案),經本公司及遠富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
第119號裁定,命得易購之假處分擔保金應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4億元整,及本公司
及遠富公司得提供2.2億元整擔保金後,撤銷假處分。本公司除先提供2.2億元反擔保
金撤銷假處分執行外,並對該高院裁定提出再抗告,現最高法院肯認本公司及負責人
王令麟並非得易購假處分所憑股份移轉協議書當事人,不受該協議書中有關競業禁止
約定之拘束,故認為本公司再抗告有理由,裁准廢棄得易購對本公司所聲請之假處分
裁定及供擔保金等,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另駁回得易購之再抗告。
4.處理過程:本公司與得易購間數起假處分案,均已經各級法院判定本公司有理由,故
針對本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本公司仍將據理力爭,以維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得易購之擔保金應提高為1.4億元整部分已告
確定,故得易購如未依法補繳時,本件假處分將失其效力,本公司所提存之2.2億元
反擔保金即可領回,有利公司資金運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積極向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命得易購足額補足
擔保金。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