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交通部民航局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案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2.事實發生日:99/01/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民航局間關於六架飛機租金之爭議,
係因民航局於83年追溯調高六架飛機原合約79至82年之租金利率,
及三架改為本公司自購飛機之預付款利率,並據此計算請求租金差額。
4.處理過程:本案自88年起,對於與民航局間關於六架飛機租金之爭議進行訴訟程序,
其間經歷三次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獲得勝訴。然民航局不服一再提起上訴後,98年
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經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通知駁回
本公司上訴確定。即本公司須給付民航局本金新台幣11億1,189萬713元及
其中新台幣8億9,777萬3,283元自民國8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6.125%計算之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8億餘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委請律師研議提起再審之訴。
(2)與民航局協商暫緩執行追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