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07
2.公司名稱: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4730號函
及100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1420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
一、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2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壹仟元或其整數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二、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1.償還方法:發行公司就本公司債有直接且無條件之付款義務。除本公司債已贖
回、轉換或買回並經註銷者外,本公司債到期時,發行公司將按面額償還債券持
有人。
2.期限:三年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期間:除依法令規定及契約另行約定(若有之)之停止過戶或停止轉換期間
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十日止,債券持有人得隨時依有關
法令及本公司債受託契約向發行公司請求將其所持有之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a)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臨時股東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發行公司決定其他利益
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b)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及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二)轉換價格:普通股每股新台幣39.09元。(轉換價格所用之美金對台幣匯率為1:30.5)
(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1.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後滿二年之日,要求發行公司將全部或部份之本公司債,按
面額之103.02%(贖回收益率為年利率1.5%)贖回。
2.發行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四)發行公司贖回權:
1.發行公司在發行滿三十日後,如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連續三十個交易
日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市場匯率換算為美元後均達轉換價格之130%時,發行公司得依
債券面額贖回部份或全部債券。
2.本公司債90%已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
隨時依債券面額贖回全部債券。
3.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日後因本公司債所須負擔稅賦增加時,發
行公司得依債券面額贖回全部債券。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
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 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支應轉投資海外子公司所需資金
2.認列投資損益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轉換,股本稀釋比率約為5.28%,
無重大稀釋致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