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27
2.契約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簽約日起五十年。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開發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五十年內使用權,地上權
存續期間屆滿時,應保持本基地及興建之地上物暨附屬設施與設備在可使用之良好狀況
,並塗銷一切物權設定及除去所有債權負擔,無償交付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
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並應維護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本基地及其地上物開
發利用之正常營運。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總投資規模約新台幣壹佰壹拾餘億元,本
公司採取分年增資方式投資及子公司自行募集資金投入,對母公司挹注業外投資收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案基地除提供交通設施轉運機能外,並得為車站有關之
辦公處所、百貨商場、餐飲服務、一般商業辦公處所及金融機構使用…。由於該用地位
於鐵路、高鐵、捷運及客運等大眾運輸系統轉運之交通要衝,更為全台重要門戶。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