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30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94年至97年每年之3月31日為基準日,
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價模式重新訂定轉換價格(若高於當年度重
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
(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同時應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
)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2)計算方式:以94年3月31日為基準日,取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前五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乘以溢價率101%
為計算依據。故重設後轉換價格為新台幣11.6元。
(3)因召開94年股東常會,自民國94年2月28日起至94年4月28日止停止公司債之轉換,
故自94年4月29日轉換價格調整為新台幣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