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程金先生
相對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文隆先生
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年仲聲仁字第一八一號仲裁判斷書
2.事實發生日:92/05/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述當事人間有關「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田寮燕巢段
第C376標田寮二號及三號高架橋接續工程」有關工程款
給付及工期展延補償等爭議事件,依法提付仲裁,請求
給付工程款等。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2年5月16日接獲國工局支付款項。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財務之影響:本公司將獲判金額列為營業外收入,增加當年淨利。
(2)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11,614,048元整及自民國9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新台幣7,614,218元整,
共計新台幣119,228,266元整。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