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19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90年2月21日至90年4月2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2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計535仟股,用於轉讓股份予
員工。茲因期間屆滿尚未轉讓,依規定應辦理註銷。
2.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訂於93年4月20日為減資基準日,
本次共計減資535仟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整,
減少資本額共計5,350仟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
3,794,650仟元。並依規定向經濟部辦理註銷股份變更
登記等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茲因本次庫藏股註銷後,總資本額有所變動。
董事會於93年3月24日通過之減資彌補虧損案,減資金額原訂為
新台幣3,452,232仟元修正為3,448,650仟元,全部用以彌補
虧損,消除股份為344,865仟股,
減資比率原為90.89%修正為90.88%,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346,000仟元不變,該案將提請
本(93)年股東常會討論通過,再依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可,
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