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29
2.契約相對人:張宗璽君等人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前任董事長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3/12/2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前任董事長張宗璽君等人被訴以不實土地買賣掏空
本公司資金乙節,願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訟訴損害本公司部份,與本公司達成和
解,金額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伍萬玖佰肆拾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本公司業外收入及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追償本公司債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