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受文者: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
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出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中指出,對於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按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計新台幣(以下同)116,118
仟元及其上半年度之投資收益計159仟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
之財務報表計算。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
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6所述,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按權益法
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計85,596仟元及其上半年度之投資損失計9,673仟元,係依據被投
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計算。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有關投資損益,係
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倘該等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而有所調整時,
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基
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上開財務報表係依照繼續經營之基礎編製,即其資產及負債之帳載金額係基於公司仍
能繼續經營之假設而計算。惟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待彌
補虧損已達608,874仟元,公司能否繼續經營,須視未來營運狀況能否改善及能否獲
取銀行及股東之財務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其資產及負債須按清算價值重新
予以評價及分類。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6及四.14所述,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度起,採用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
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辦理。是項會計原則之採用,使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
日之長期股權投資及庫藏股票皆分別減少及增加41,747仟元。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
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
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第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
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陳兆宏
會計師:蔡聰慧
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86)台財證(六)第21305號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