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04
2.發生緣由:關於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遭
檢察官起訴乙事,特說明如后:
一、 經本公司法律顧問趙國生大律師核閱檢察官起訴書之內容後認為,起訴書內所
認定事實與實情有極大之出入,適用法律上亦有所誤解,本案應純係誤解。
二、 本案目前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依法律之無罪推定原則,在經司法審判確定前
任何人均係無罪,因此在司法審判確定前本公司人事將不做調整。
三、 本公司九十一年度之經營績效,在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完成並經董事會通過後,
確定每股稅後盈餘為0.49元,已達成本公司九十一年度更新後之財務預測,顯見本
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執行並無任何影響。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