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受文者: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
務報表表示意見。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
計師查核,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
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7所述,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按權益法
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計新台幣116,118仟元及其上半年度之投資收益計新台幣159仟元,
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計算。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有關投資損益,係
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倘該等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而有所調整時,
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基
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上開財務報表係依照繼續經營之基礎編製,即其資產及負債之帳載金額係基於公司仍
能繼續經營之假設而計算。惟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741,488仟元,公司能否繼續經營,須視未來營運狀況能否改善
及能否獲取銀行及股東之財務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其資產及負債須按清算
價值重新予以評價及分類。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7及15所述,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度起,採用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
票視同庫藏股票辦理。是項會計原則之採用,使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長期股權
投資及庫藏股票分別減少及增加新台幣41,747仟元。
前任會計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對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度及八十
九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保留項目包括:(1)因部分不動產信託未辦
理權利信託登記之影響未適當釐清;(2)大湖商旅承購戶以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身
股票抵付銷售價款行為可能損失之認列;及(3)購買基隆大水窟土地及國統環保工程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之允當表達。因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前述保留意見事
項加以釐清並予充份揭露,且據以重編民國九十年度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因此,
前任會計師對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度及八十九年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
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更新為無保留意見。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
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式予以查核。該等明細表係依據第
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會計師:蔡智杰
會計師:柯順雄
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91651號
3.其他應敘明事項:依主管機關審查後做部份字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