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
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1)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101-1等地號土地。
(2)國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89/01/04~89/05/2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101-1等地號土地:
(A)交易單位數量:100,000平方公尺;約30,249.78坪。
(B)單位價格:每坪約新台幣21,778.67元
(C)交易總金額:新台幣899,800,000元
(2)國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A)交易單位數量:5,850,000股。
(B)單位價格:約新台幣25.81元。
(C)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51,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
免揭露其姓名):陳美樺、鄧琬齡、左紀民、莊育士、陳慧婷及詹勛豪等四人;
係本公司法人董事仲昇投資(股)公司代表陳振豐之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業務需要之考量。
(2)前次移轉資料:本公司取得整個大水窟土地持分及墓園開發股權共計20﹪,而前手
取得之土地價格係僅取得80﹪之土地所有權且不含十五年之土地使用權之價格,但本
公司取得係完整之土地所有權。
前手交易對象 取得時間 合約總價(萬元) 與公司關係
(a)吳俊億等13人 88.09 31,505 無
(b)許村仁等2人 85.06 1,360 無
(c)黃水生等4人 84.05 6,500 無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購入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101-1等地號土地簽約及付款情形:
(A)交易對象 簽約日期 合約價款(元) 付款日期
陳美樺 89/01/04 163,480,680 89/01/05~89/01/15
陳美樺 89/03/17 357,244,484 89/03/20~89/03/27
陳美樺 89/04/15 292,006,681 89/04/15~89/05/10
鄧琬齡 89/03/27 87,068,155 89/05/02
合計 899,800,000
(B)交易對象 合約價款(元) 已付價款(元) 未付價款(元)
陳美樺 163,480,680 153,480,680 10,000,000
陳美樺 357,244,484 322,244,484 35,000,000
陳美樺 292,006,681 127,006,681 165,000,000
鄧琬齡 87,068,155 56,068,155 31,000,000
合計 899,800,000 658,800,000 241,000,000(註)
註:請詳下列(3)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之說明。
(2)購入國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簽約及付款情形:
交易對象 簽約日期 合約價款(萬元) 付款日期
左紀民 89/03/22 4,050 89/03/22~89/04/06
莊育士 89/04/15 3,800 89/04/28
陳慧婷 89/04/21 3,600 89/05/10
詹勛豪 89/05/24 3,650 89/05/25
(3)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本公司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仲昇投資(股)公司之開會代表
陳振豐所簽訂之協議書第一款約定,本公司承購國統環保工程開發(股)公司之
股票陸佰萬股,本公司承購股票支出之價金可扣抵土地買賣總價金;另第五款約
定土地買賣契約中之第「土葬設立許可取得且土資場開始營運」期款,若無法於
簽約日起18個月內達成,則本公司得主張該筆款項自土地買賣總價款中扣除不予
支付,該款項合計為新台幣玖仟萬元,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取得土葬設立許可,且
自簽約日起已逾18個月,因此本公司得不支付該筆款項。前述承購國統環保工程
開發(股)公司之價金以及得不支付之款項總計新台幣貳億肆仟壹佰萬元,本公
司得自土地買賣總價款中扣除,另土地款部分尚有貳億肆仟壹佰萬元未支付予地
主之應付帳款,與前述得不支付之款項數額相同,本公司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十七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確認不用再另行支付,將該筆帳列之應付帳款加以沖抵
。另依本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董事會決議其應取得國統環保工程開發(股)公
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即600萬股),尚不足百分之0.五(15萬股),此部份股權
本公司亦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將不足部份補足並依本公司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董事
會決議完成過戶至公司名下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
理準則」以權益法來評價,因而每股平均價格應為新台幣約25.17元。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並參酌附近行情決定之。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
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
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1)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101-1等地號土地: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鑑價結果:(A)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鑑價面積59,049平方公尺(約17,862.32坪),鑑價
總金額為新台幣537,655,832元,土地單價為新台幣30,100元/坪。
(B)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鑑價面積99,999.27平方公尺(約30,249.7791坪),鑑價總
金額為新台幣998,242,710元,土地單價為新台幣33,000元/坪。
(2)國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劉時孝會計師。
鑑價結果:每股單價約為25元~31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
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投資經營棄土場及墓園開發。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台證
(九一)密字第一0二六二四-一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