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
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取得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101-1等地
號土地,面積為40,951平方公尺。
2.事實發生日:89/04/15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土地面積約一二、三八七.六八坪。
(2)單位價格:每坪為約新台幣參萬陸佰元整。
(3)交易總金額:新台幣參億柒仟玖佰柒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正。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
免揭露其姓名):陳美樺、鄧琬齡;係本公司法人董事仲昇投資(股)公司代表陳振豐之實
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業務需要之考量。
(2)前次移轉資料:本公司取得整個大水窟土地持分及墓園開發股權共計20%,前手取得之
土地係不含十五年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不含20%之所有權,但本公司取得係完整之土
地所有權。
前手交易對象 取得時間 合約總價(萬元) 與公司關係
(a)吳俊億等13人 88.09 31,505 無
(b)許村仁等2人 85.06 1,360 無
(c)黃水生等4人 84.05 6,500 無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第一期簽約款金額各為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壹仟貳佰萬元。第二期過戶
用印款金額各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柒仟伍佰萬元。第三期土地過戶完成及貸款核撥
(一)金額各為新台幣參仟伍佰陸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肆仟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第四
期土地過戶完成及貸款核撥(二)金額各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萬元及壹億參仟萬元。第五期
土葬設立許可取得及土資場開始營運金額各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參仟伍佰萬元。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並參酌附近行情決定之。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
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
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無。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
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投資經營棄土場及墓園開發。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公告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之更新公告,係依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二八九六五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