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07
2.發生緣由:
依據: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及本公司九十三年五
月二十一日股東會決議。
說明:
一、本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股東常會決議:為彌補虧損、強化財務結構,
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壹拾伍億壹仟柒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元,銷除股份
壹億伍仟壹佰柒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貳股;減資比率:36.122%,即按原發行股
份每仟股減少361.22股。
二、減資前發行股份:肆億貳仟零貳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貳股,每股面額壹拾元
,實收資本總額:肆拾貳億零貳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減資後發行股份:
貳億陸仟捌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股,每股面額壹拾元,實收資本總額:貳拾
陸億捌仟肆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元元。
三、俟呈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並向經濟部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後
,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另訂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按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
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數比例換發新股票。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以現金支付
,其股份由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四、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減少資本之決議有異議者,請自通知日起三十一日內以
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另函文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