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10
2.公司名稱: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99年前三季財務報告第27、29、31、40頁及99年前三季合併財
務報告第23頁部份資料
6.因應措施:於財務報告補正專區申報修正後資料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更正99年前三季財務報告財務報表附註
(1).附註十九、所得稅 (第27頁)
本公司九十八年度實際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正確為9.91%,誤植為2.01%
(2).附註二一、關係人交易(第29頁)
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應付票據 宏錦光正確金額為50仟元,誤植為50,000仟元
(3).附註二三、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第31頁)更正後如下:
(二)本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經董事會決議購買新莊副都心113、114、115、151
地號四筆住宅用地計1,039,769仟元,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辦竣產權移轉,截至
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尚有614,003仟元未付款,業於九十九年十月六日繳付尾款。本
公司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經董事會決議提供上述四筆土地作為擔保品,以增加融
資額度750,000仟元。
(4).附註二六、附註揭露事項附表四(第40頁)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台北縣新莊副都心段土地 交易日或事實發生日:99.06.25 交易對象: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新莊副都心段土地 交易日或事實發生日:99.08.18 交易對象:非公司關係人之
自然人等三人
更正本公司99年前三季合併財務報告財務報表附註
附註二一、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第23頁)更正後如下:
(二)本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經董事會決議購買新莊副都心113、114、115、151
地號四筆住宅用地計1,039,769仟元,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辦竣產權移轉,截至
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尚有614,003仟元未付款,業於九十九年十月六日繳付尾款。本
公司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經董事會決議提供上述四筆土地作為擔保品,以增加融
資額度750,000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