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02
2.公司名稱: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選擇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
分次或同時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私募轉換公司債、國內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國內
外可轉換公司債募集資金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私募辦理普通股現金增資或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原則與說明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價格(含轉換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股價之八成,定價日擬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於前述股東會決議之
私募定價成數內,參考當時市場及公司狀況為依據訂定之。考量私募有
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
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本次私募價格與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條件之訂
定應屬合理。
(2)特定人選擇方式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之選擇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規定辦理之。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Ⅰ.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擬辦理私募。
Ⅱ‧得辦理私募額度
私募股數(含私募轉換公司債依期初轉換價格折算後之股數)以不超過貳
億柒千萬股之普通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私募總金額將依最
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Ⅲ‧資金用途、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達成效益:
暫定辦理一次私募,並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於前述私募總股數額度內調
整私募辦理次數。各次私募所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及轉投資等一個或多個資金用途,並預計於股東會後二年內完成私募資金
運用。各次私募預計將使本公司達到強化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改
善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出等效益。
(4)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含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換發
之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滿
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除此之外,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
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5)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
目、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
,授權董事會於前述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
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於
前述授權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6)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