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苓雅區苓中段233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
2.事實發生日:99/11/11~99/11/11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053平方公尺(約318.53坪);
本案為資產交換交易方式,並無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公司董事長蔡天贊先生。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業務需要,已用該筆土地申請容積移轉核准;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此情形。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本案為資產交換交易方式。
本公司提供以公告現值計算等值之道路用地交易,關係人提供交易之道路用地高雄市苓
雅區苓中段233地號土地,總公告現值為新台幣77,508,205元,本公司提供交易之道路
用地高雄市新興區大統段一小段961-1地號等38筆土地總公告現值為新台幣77,469,715
元,差額不找補。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以等公告現值為基礎交換土地資產;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公告現值及鑑價報告書為參考依據;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群益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結果為本公司與關係人所交換之土地資產,雙方之價值相近。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余忠政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9高縣估字000011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辦理容積移轉。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金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新台
幣21,071,762元為本公司提供交換之土地資產成本。
本交易業於11月10日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於11月10日訂約。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