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02
3.股東會召開地點:亞太商務會館二樓
(地址:台北市松高路68號)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查核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報告。
(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情形報告。
(5)本公司資產減損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四)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04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02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權
(1)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截止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時,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
(2)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
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3)受理期間:100年3月25日起至100年4月7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
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99年4月7日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電話、回覆地址,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
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
函件寄送〕
(4)受理提案處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地址:105 臺北市東興路12號7樓
聯絡人:楊正萊 電話:02-87876880
(5)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 股東所提議案超過一項者。
5. 股東所提議案內容,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以上者。
(7)其它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本公司股票自100年4月4日(星期一)起至100年
6月2(星期四)止停止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0
年4月3日(但因適逢例假日故提前至4月1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郵寄(以郵
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三)、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召開日30日前寄發各股東,另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及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對於持有未滿一仟股股東,
開會通知本公司以公告方式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se.com.tw),屆時
通知書及委託書及股東會後議事錄如有未收到者,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電話:(02)2746-3797。
(四)、本次關於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及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另於
股東常會四十天前召開董事會決議並公告。
(五)、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
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臺北市東興路12號14樓)。
(六)、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
收到及有疑問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查詢。電話:(02)2746-3797。另依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
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
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七)、本次股東會有選舉事項,依委託書使用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指定委託書統計驗
證機構為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伐理部。
(八)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