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2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無關係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4969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950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業務往來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
5.計息方式:
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如遇特殊情形,
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予以調整。
6.還款之:
(1)條件:
待重劃完成後依等值抵費地面積償還代墊費用
(2)日期:
待重劃完成後依等值抵費地面積償還代墊費用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365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7.5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欄位(3)資金貸與之限額說明如下:
1.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三條,對單一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如係有業務往來者,每ㄧ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15億元正,惟不得超過
業務往來金額。
2.本公司與該重劃會合約金額為849690仟元,擬於100年9月辦理追加合約,
追加後合約金額為14億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