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2/09
2.公司名稱: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七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
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
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
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
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並函請櫃買中心公
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債券面額加計按年收益率1.75%
計算之利息補償金,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一、謹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
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
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本轉
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
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
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
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
之停止轉換期間)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本公司並依下列條件對 台端行使債券收回權:
(1)債券收回期間:99年3月1日至99年3月30日。
證券商受理期間:99年2月26日至99年3月29日。
(2)債券收回基準日:99年3月30日。
(3)終止上櫃買賣日:99年3月31日。
(4)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加計按年收益率1.75%計算
之利息補償金。
(5)本公司將於99年4 月2日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予各債券
持有人。
(6)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19.49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
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二、債券收回程序:
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
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
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25號B1
電話:(02)2502-7000
四、特此通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