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30
2.公司名稱:太平洋控股(有)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於2009年8月24日做出仲裁判斷,命英屬維京群島太平
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貸款合約支付太控公司本金
美金55,176,170.48及依年息5%加計之利息與相關仲裁費用。中控公司於2010年3月8日向
香港高等法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香港高等法院於2011年6月29日做出判決,表示因其對
本案仲裁庭是否已給予中控公司完全之機會進行攻防尚有疑慮,故決定撤銷仲裁判斷。
6.因應措施:太控公司認為本仲裁案審理過程超過三年,仲裁庭已給予中控十足充分之機
會進行陳述及攻防,整體過程並無程序瑕疵,本案香港高等法院對仲裁程序之相關事實
認定明顯有誤。太控公司將與律師研究依法提出上訴。又本判決僅因程序理由撤銷上開
仲裁判斷,太控公司依貸款合約得向中控公司請求之權利應未受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