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等。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台附
字第6號及99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2.事實發生日:99/09/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民國98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太百公司」
得對本公司及負責人等之財產於一億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本公司及負責人等依法
提起抗告。
4.處理過程:本公司、章民強及章啟明就「太百公司」假扣押案,依法提起抗告,
於99年2月9日最高法院以本公司及相關人等依原裁定正本抗告日期載為十日內提起
抗告與抗告法定期間為五日不符,故抗告駁回。另章啟光抗告部份則於9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以「太百公司」所提出檢察署92年起訴書內容,認為對章啟光假扣押之聲
請及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且「太百公司」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故駁回章啟
光之抗告,本公司評估此抗告之駁回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並無重大影響,且相關訴訟
案件皆已依法公告,故裁定時未再辦理相關訊息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將依民事訴訟確認判決後,辦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重大訊息之發佈時點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鑒於
主管機關之嚴格認定,本公司將更嚴謹辦理相關公告事項,以維股東大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