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等。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7號。
2.事實發生日:99/08/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民國98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太百公司」
得對本公司及負責人等之財產於一億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得知裁定時,因評估本公司與「太百公司」就本案之民事訴訟
業於96年6月7日公告相關訴訟內容,且就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於法院有審判結果
,即公告相關判決內容,且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
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
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須發佈重大訊息之規定,評估因「太百公司」查封本
公司之資產標的有限,對本公司財務或業務並無重大影響,故裁定時未再辦理相關
訊息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將依民事訴訟確認判決後,辦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重大訊息之發佈時點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鑒於
主管機關之嚴格認定,本公司將更嚴謹辦理相關公告事項,以維股東大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