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
2.事實發生日:99/08/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主張『太平洋流通公司』於民國91年9月21日
召開之臨時股東會係為李恆隆一人召開之股東會,已違反公司法規定,故股東
會之決議應屬無效。
4.處理過程:最高法院以本公司非『太平洋流通公司』股東,無權主張其股東會
決議無效,故判本公司敗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另尋法律途徑以爭取本公司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委任之律師於99/08/12收到判決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