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章啟光及總經理章啟明。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3金上重訴字第6號。
2.事實發生日:99/01/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負責人等,原判決關於背信,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
原判決關於章民強、章啟明、章啟光、李恆隆、賴永吉、郭明宗部分,均撤銷。
章啟光,有期徒刑玖月。
章啟明,有期徒刑玖月。
章民強,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李恆隆,有期徒刑貳年。
賴永吉,有期徒刑玖月。
郭明宗,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1.被告李恆隆、賴永吉與另案被告林華德,受章民強個人及太設集團、太百公
司之委任,負責處理太設公司、太百公司之財務、紓困問題,並在使太設集團
能獲得最大資金挹注之前提下可適當處理太百公司。於太設集團自行尋求與
寒舍公司、仙妮集團合作,將有一百億元資金挹注之機會時,被告李恆隆、賴
永吉本應盡力促成,然其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與林華德共同為上開違背
其受委任本旨之行為,共同偽造『太流公司增資四十億元』,先行辦理增資十
億元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太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並
全數由遠東集團認購增資新股,得以掌握太流公司股權,進而可以藉此入主太百
公司,遂使得太設集團與寒舍公司、仙妮集團間之交易無法履行,並使太設集團
失去有總價金一百億元資金挹注之機會。被告李恆隆、賴永吉與另案被告林華
德,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2.被告賴永吉、李恆隆共謀,未經太百公司董事會決議,由被告賴永吉逾越太
百公司董事長權限,偽以太百公司出具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解除章民強法人
代表之改派書,及出具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指派被告李恆隆為法人代表之指
派書,被告賴永吉、李恆隆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3.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太流公司臨時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記錄,實際上並
未開會,係被告李恆隆將會議內容之文件,交予依黃茂德指示之被告郭明宗製
作再由被告賴永吉、李恆隆於董事出席簽到簿簽名,嗣再送經濟部辦理變更登
記,被告李恆隆、賴永吉、郭明宗、黃茂德此部分所為,係共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登載不實文書罪。
4.登記於被告李恆隆名下之太流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係章民強信託登記予被
告李恆隆。
(三)被告郭明宗部分,判決確定,不得上訴。另高等法院檢察署並於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號函,說明因郭明宗涉犯之偽造文書案
已確定,請經濟部商業司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撤銷太流公司91年11月11
日申請增資、修正章程、解任董事登記等案。
4.處理過程: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本公司負責人等將於收到判
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之結果,目前不
符合公司法第30條之規定,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
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負責人等將依法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