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海外第二次可轉換公司債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召開債權人會議
決議:公司債到期日展延至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且取消債權人賣回機制,該決議案
業已函文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前揭會議中債權人亦同意本公司自九十三年至九十七
年於每年十月二十日以分期方式償還部份公司債,惟因資金調度問題,九十三年度之
還本尚無法準時支付,目前已與各債券持有人商議展延事宜。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台證字第O九三O一O三二五一號函示,限期本公司說明與各債券持有人和
解協議事宜,否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八款規定辦
理,本公司恐有變更交易之虞,直至本公司償還本金或提供和解協議文件始得回復正
常交易,特此說明。
3.因應措施:已與各債券持有人商議展延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