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二訴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93/06/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茲因本公司總裁章民強、董事長章啟光及總經理章啟
明遭人檢舉涉有掏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之資產之情
事,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本公司之總裁、董事長及總經理有損害太百公
司利益,未設算及支付利息予太百,故以背信等罪對其等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嗣經台北法院開庭審理後,說明事實上,本公司與太百公司原屬利
害與共事業體,本公司與太百交叉持股之情形已久,並且互為雙方銀行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本公司向太百公司調度資金並確保償還,並無不法。再者,本公
司之帳務處理,均由專責之財務人員依法記入帳冊,並無隱匿或欺瞞致本公司
或太百公司受有損害之情形。故於93/06/21經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台北地
方法院亦認未支付利息或未簽訂契約,難謂即有背信損害結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