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重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
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
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
價之部分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
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投資損益之認列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之揭
露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平
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等被投資公司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 5,688,211千元
及 8,403,345千元,分別占資產總額之23%及25%,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重編)分別
認列投資損失975,864千元及223,772千元,分別占稅前淨利之-38%及稅前淨損之2%,累
積換算調整數分別減少28,602千元及29,309千元,資本公積分別增加零元及48,406千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
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
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
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本會計師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對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之
財務報表出具由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處分太平洋中國控股(有)公司股權,其股權
交易會計處理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九十
二) 基祕字第○七四號函有所差異,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作業不及尚未完成重新
評估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並據以調整之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如財務報表附註三十二
、(四)所述,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依該函評估及調整
會計處理,並重編民國九十一年度之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並據以修正該年度之查核報告
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因此,本會計師於本報告中對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
一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度(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狀況
,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重編)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受到國內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影響,致部分金融機構及下
包廠商對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信用緊縮政策,已造成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生資金短絀及其流動性不足抵償流動負債情形。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三十二、
(三)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須視是否債權人繼續支持、資產處分如期
、集團瘦身計劃產生效益而定,故仍存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重編)財務報表係依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
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5)及(6)所述,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
限公司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針對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大陸
百貨股權及太平洋崇光百貨商業大樓建物售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流
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人簽訂意向書,惟依該意向書之約定,前述交易需另
行簽訂買賣契約,議定買賣價款、付款條件等,倘若任一方有違約情事經催告改正而未
改正者,得解除意向書並請求損害賠償。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雖已出售大陸百貨
股權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惟出售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予太平
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持續存有爭議,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太
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對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控股之遠東集團達成和解之
共識,據管理當局及法律意見認前揭股份買賣爭議已不復存在,故前述大陸百貨股權於
民國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度出售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
司 11,400千股所認列之遞延貸項2,128,062千元,亦因出售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司股權交易達成和解共識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度轉列為已實現。
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
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第四段所
述之準則編制,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已編製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重編)之合併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修
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92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麗真
與劉許友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在案。
(2)上開財務報告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及抄錄。
(3)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規定公告,詳如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