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座落高雄市苓雅區成功段402地號壹筆土地
2.事實發生日:93/11/24~93/11/24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合計面積3,952平方公尺,約1,195.48坪
買賣單價每坪為肆拾貳萬元整,總價款合計新台幣伍億貳佰壹拾萬壹仟陸佰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無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第一期款:本約簽訂同時以現金或台支即期支票支付賣方買賣總價金百分之十
(計新台幣伍仟零貳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元整)
第二期款:買方應於賣方完成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各項書件用印交付買方(雙
方同意暫交由賣方指定之律師保管,任一方提取均需得他方同意,
保管費用由賣方支付)之同時,再以現金或台支即期支票支付賣方
買賣總價金百分之四十(計新台幣貳億捌拾肆萬陸佰肆拾元整)
第三期款:雙方應於買方完成公有畸零地整合後七日內,備齊相關文件交付
予主辦代書依本約辦理後續事宜,買方並應於土地增值稅核定後
七日內,以現金或台支即期支票支付賣方買賣總價金百分之十(
計新台幣伍仟零貳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元整)
第四期款(尾款):買賣總價款百分之四十(計新台幣貳億捌拾肆萬陸佰肆拾元整)
,買方應於完成公有畸零地整合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銀行貸款手續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招標方式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無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否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尚在估價中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高級住宅出售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