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7
2.發生緣由:
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應換發股份之總額及總金額
(一) 應換發股票股份總額為五億七仟一佰萬股(含私募股票二億七仟一佰萬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十元,共計新台幣五十七億一仟萬元。
(二) 本次減少資本二十六億六仟四佰萬元,銷除股份二億六仟六佰四十萬股,用
以銷除累積虧損。
(三) 減資後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三億四佰六十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十元,計
實收資本額為三十億四仟六佰萬元。
二、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一) 按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換發
五三三.四五股,即每仟股銷除減少四六六.五五股,換發比率為百分之
五三.三四五,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按減資後之股權面額以現金支付之
,其畸零股由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以現金承購之。
(二) 本次換發之新票,除配合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需求印製大面額
股票外,其餘均依票面股數分為壹仟股及仟股以下之不定額二種。
三、減資換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一) 訂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為減資換票基準日,並依法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十七日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30天)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二)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依法停止過戶日前第三個營業日),舊股票
停止在證券市場買賣,並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舊股票不得作為
買賣交割之標的。
(三)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全面換發新股票,新股票並同日上市買賣,
本次換發之新股票其權利義務均相同。
(四)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公司法第二七九條之規定,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
以上之期限(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通知各股東
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權利,本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
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四、股票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五、換領新股票手續:
(一)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規格股票連同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寄
發之新股票換發聲請書、原留印鑑等,至代理部辦理換發。
(二)未過戶舊股票換發: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且尚未辦理過戶者請備妥股票、買
進報告書、股票領回號碼清單(以上皆蓋有股票領回日期章)、身分證正反面
影印本乙份、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新股票換發聲
請書辦理換發。
(三)送存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舊股票由本公司統一辦理換發。
六、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二二五號三樓 電話:二七一八三四五六)
七、本公司將於開始換發股票前,寄發換票通知書于各股東,若股東屆時未接到換
票通知,請電洽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申請補發。
八、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換發股票基準日:93/10/22
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相同
新股預計上市日:93/11/15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