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侯西峰、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
2.事實發生日:88/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侯西峰挪用公司資產六十一億七仟四佰零四萬五仟元,本
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處理過程:1.本公司於88年3月29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侯西
峰應返還本公司款項六十一億七仟四佰零四萬五仟元,該刑事訴訟目前在台北地方法院
審理中。2.本公司於88年9月17日與侯西峰簽訂股票買賣合約,將原侯西峰等人售予本
公司之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價賣回侯西峰,股票交割後,由本公司全數留置,
辦理質設,俟前項訴訟判決後再作處理。3.本公司已取得侯西峰名下財產明細及借款、
假扣押情形,本公司於88年已經執行完成承陽公司股票之售回、留置、質設等手續。4.
檢視侯西峰名下財產,持有之股票其公司淨值已呈負數,並無殘值;持有之不動產則全
數都已遭債權人查封,已無執行之實益價值。5.本公司只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如
前述截至目前本案猶在法院審理中,尚無進一步之進度。6.上揭情事本公司均於會計師
查核後揭露於各期財務報告中,本案若有新狀況本公司將不定期報告並依法揭露。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87年度因受前任董事長侯西峰個人財務危
機及移用公司資金之嚴重影響,導致公司形象受損,往來金融機構及供應商緊縮其信用
額度,致民國92年6月30日流動負債已超過速動資產達3,477,103仟元,對股東權益產生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本公司依與債權銀行之協議繳息。2.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公司
債繼續清償展期至93年2月27日。3.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部份債權人同意以代物
清償方式清償債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