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07
2.發生緣由:
依 據: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及本公司九十三年
五月六日董事會決議。
說 明:
一、減資前發行股份,每股面額及實收資本總額:減資前發行股份為五億七仟
一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實收資本額為五十七億一仟萬元。
二、減資金額及銷除股數:減少資本二十六億六仟四佰萬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二億六仟六佰四十萬股。
三、減資後發行股份,每股面額及實收資本總額:減資後發行股份為三億四佰
六十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實收資本額為三十億四仟六佰萬元。
四、減資資金用途:配合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要,用以銷除累積虧損。
五、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46.655%,即按原發行股份每仟股減少466.55股。
六、俟呈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並向經濟部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後,由董事會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另訂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按減資
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數比例換發新股票。減資後未
滿一股之畸零股按減資後之股權面額以現金支付,其股份由本公司董事會
洽特定人認購之。
七、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減少資本之決議有異議者,請自通知日起三十一日內
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以便依法處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另函文各債權人